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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

一、保 險 期 間: 110歲滿期。

二、投 保 年 齡: 0歲至80歲。

三、投 保 金 額:
0歲~15歲:新台幣10萬元~300萬元。
16歲~70歲:新台幣10萬元~1000萬元。
71歲~80歲:新台幣10萬元~100萬元。
最高給付金額(含增額後)不得超過新台幣6000萬。
四、繳 費 方 式: 可選擇定期定額繳費(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及彈性繳費。

五、保險費交付原則、 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1. 定期定額繳費者:年繳化之金額不得低於基本保險費且每次繳費不得低於3000元。
  2. 彈性繳費者: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
  3. 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須滿足下述規定:
    • 本契約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惟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前揭比率均變更為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 前款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即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方式判定:
      • 定期定額繳費:於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彈性繳費: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4. 倘您第二次以後未於本契約所載交付日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仍依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將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六、體 檢 規 則:免體檢其投保年齡與保額規則如下:
15足歲~20歲 21~40歲 41~50歲 51~55歲 56歲~70歲 71歲~80歲
500萬 400萬 300萬 100萬 10萬 一律體檢
註1:有現症、既往症及理賠記錄者不在此限。
註2:本公司得視被保險人之職業、嗜好、收入、及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承保本契約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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